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10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10号
安徽绿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KEH66Y,法定代表人胡福芝,地址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金河路2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3月在厂房南侧新建一条设备型号为越升95-300的挤塑聚苯乙烯板生产线,未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生产线建成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于2022年4月投入生产;危险废物暂存库内贮存的危险废物外包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你公司投产至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纸质)未如实记录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情况(空白台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绿创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胡福芝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年3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你公司于2022年3月在厂房南侧新建一条设备型号为越升95-300的挤塑聚苯乙烯板生产线,未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生产线建成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于2022年4月投入生产;危险废物暂存库内贮存的危险废物外包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你公司投产至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情况;
4.2023年3月28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建有三条生产线,检查时北侧与南侧生产线正在生产;危险废物暂存库内贮存的废活性炭外包装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
5.安徽绿创建材有限公司设备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建有三条挤塑聚苯乙烯板生产线;
6.安徽绿创建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组成一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建设一条挤塑聚苯乙烯板生产线;
7.安徽绿创建材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工程建设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两条生产线不同时生产;
8.安徽绿创建材有限公司设备销售合同和TDS950/TDD300双阶式发泡挤出机组技术配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设备越升95-300的购买记录和技术参数;
9.生产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2张,证明该公司北侧与南侧生产线设备格瑞尔斯85-200和越升95-300投资额;
10.安徽绿创建材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时间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11.安徽绿创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行业类别为其他建筑材料制造C3039;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所属行业类别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3.安徽绿创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提供的空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纸质)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14.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3张,证明你公司未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账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产生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1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申报要求;
1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7.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8.2023年4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复查时危险废物暂存库外张贴的危险废物相关标识仍不规范,不符合免罚条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玖佰叁拾圆整;
2.对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圆整;
3.对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贰佰圆整;
5.对未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圆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柒拾捌万肆仟壹佰叁拾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