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16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16号
安徽艾斯顿轮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4NDD0W,法定代表人潘博敏,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系统移交线索,于2023年6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2023年4月19日检查时,3号车间外胎硫化生产线均在生产,配套的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在运行,配套的3套UV光氧设备中,有2套设备的UV光氧设备未运行,开关处于关闭状态。产生的硫化废气主要含非甲烷总烃、臭气、硫化氢。你公司当天更换了镇流器,设施恢复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艾斯顿轮胎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潘博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年6月9日、7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年6月9日、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3年4月19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时3号车间外胎硫化生产线均在生产,配套的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在运行,配套的3套UV光氧设备中,有2套设备的UV光氧设备未运行,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当时因电力原因导致设备镇流器损坏,未及时巡查发现,后更换了镇流器,设施恢复运行;
4.2023年6月9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硫化车间配套的UV光氧设备开关处于开启状态,灯管无损坏,设备在运行;更换的镇流器损坏情况;
5.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移交的相关信息及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2023年4月19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时3号车间外胎硫化生产线均在生产,配套的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在运行,配套的3套UV光氧设备中,有2套设备的UV光氧设备未运行,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另外1套UV光氧设备的3组灯管只有1组在运行,2组未运行;
6.《安徽艾斯顿轮胎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条高性能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第121页,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艾斯顿轮胎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条高性能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怀环函〔2019〕98号,《安徽艾斯顿轮胎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条高性能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第28页,排污许可证(副本)第3页、第51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种类情况;
7.安徽艾斯顿轮胎有限公司硫化车间对应的三处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表(2023年4月-7月)及故障请修单(2023年4月19日)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情况;
8.《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复印件1份,证明非甲烷总烃、臭气、硫化氢不是有毒有害污染物;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0.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7月21日向你公司下达《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蚌环(怀)听通〔2023〕9号),于7月31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认为UV光氧设备未正常运行是由于工作人员未及时巡查到,电压不稳定导致镇流器故障,主观上无逃避监管的故意,且违法行为较轻微,检查后及时完成整改,请求免于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条件,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