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2号
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48705650E,法定代表人童艳,地址安徽省怀远县古城镇杨刘村16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年10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2021年10月安装联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至今未完成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童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3年10月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2023年10月1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自动在线设备安装时间及生产状况;
4.2021年11月2日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试运行报备说明复印件1份,第三方运维单位合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4日、11月1日、11月9日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自动在线设备安装时间、运维情况及生产状况;
5.第三方运维单位合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书1份,被授权人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在线运维服务资质和被授权人身份;
6.《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19亿折标多孔砖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要)复印件1份;原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19亿折标多孔砖生产线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19亿折标多孔砖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7.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蚌埠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9.2023年11月10日《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保验收资料》(摘录)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1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已经完成验收;
10.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和《安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28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