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4-01 17:05 来源: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7

 

安徽雷尔冷热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QX5B337,法定代表人张兴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魏庄镇魏南村委会北300米路口向西150米 。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年产50万件冷热缩材料项目,已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雷尔冷热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兴前身份证复印件1份,股东会决议及4位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 2024119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412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2024119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页,202310-1220241月用电量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7,电费结算及发票开具三方协议复印件1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4.你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怀远县xx新材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与安徽xx热缩材料有限公司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和微信账单及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23页,证明你公司建设年产50万件冷热缩材料项目的总投资额;

6.202422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页,你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320《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1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柒拾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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