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9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9号
安徽艾斯顿轮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4NDD0W,法定代表人潘博敏,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系统移交线索,于2024年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2023年12月27日检查时,你公司硫化车间正在生产,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为UV光氧+活性炭吸附,对应的排气筒编号为DA004,检查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风机未运行,UV光氧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艾斯顿轮胎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潘博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1月2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移交的相关信息截图4张、视频1份,证明2023年1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的情况;
3.《安徽艾斯顿轮胎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条高性能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艾斯顿轮胎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条高性能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怀环函〔2019〕98号,《安徽艾斯顿轮胎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条高性能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图片1张,证明你公司环境管理情况;
4.安徽艾斯顿轮胎有限公司硫化车间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表(2023年12月)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情况;
5.2024年3月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复印件1份,证明非甲烷总烃、臭气、硫化氢不是有毒有害污染物;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8.《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16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情况的情况;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5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