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14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14号
蚌埠寸心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Q46GN2L,法定代表人何金常,地址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淮丰路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已投入生产,产生危险废物,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蚌埠寸心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何金常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何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4月2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蚌埠寸心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吨食品级硅胶制品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治理工艺为UV光氧催化+等离子管,会产生废UV灯管;
4.《危险废物名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
5.蚌埠寸心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吨食品级硅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地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7.蚌埠寸心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合同复印件1份,蚌埠寸心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和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