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15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15号
安徽徽杭展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36755466H,法定代表人吴卫凡,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17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东侧面漆喷漆工序喷淋塔配套循环水箱内无循环液留存,底部留有沉淀物,呈干涸状态,水箱内循环液提升泵正在运行中;活性炭吸附装置内部未填充活性炭,呈空箱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徽杭展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卫凡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王某、何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4月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顾某、王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6月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王某、何某),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安徽徽杭展示有限公司《徽杭商业展览道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面漆喷漆工序废气处理设施为2套水旋+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1根15m高排气筒(DA001);
4.安徽徽杭展示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节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相关手续;
5.安徽徽杭展示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地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6.安徽徽杭展示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设施运行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4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7.2024年6月1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