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旭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GW高效HJT、TOPCon智能化组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旭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5GW高效HJT、TOPCon智能化组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于2024年10月18日经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准予备案,项目代码:2408-340321-04-01-19077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我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榴城园区原葛洲坝项目地块,占地面积32157.42平方米。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购置划片机,焊接机,层压机,装框机等主要设备,建设2条1GW光伏组件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GW光伏组件的生产规模,二期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的前提下,各类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内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修改完善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可作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怀远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焊接废气(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置后与层压废气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装框、灌胶、固化废气、擦拭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安装消声装置等措施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废光伏电池片经收集后交由原料生产企业回收处理,除尘灰收集后委外处置;废包装桶、胶渣、废抹布、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真空泵油等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在危险废物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1年9月1日施行)要求,危险废物的暂存及污染控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5.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按照《报告表》中关于地下水、土壤分区防渗的设计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的运行管理工作,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完成报备工作。
6.强化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后,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7.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生产过程环保设施与风险防范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提高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完成报备工作。
三、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四、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表》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怀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DBHC989N)
2025年3月3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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