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汉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液晶反射式偏光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蚌埠汉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液晶反射式偏光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项目于2024年4月25日经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准予备案,项目代码:2404-340321-04-01-1605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我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榴城园区长三角产业园4号厂房。项目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新建设5条涂布生产线,购置相关生产及附属设备,建成后形成年产400万平方米液晶反射式偏光片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的前提下,各类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内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修改完善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可作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怀远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提高污染物收集效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配制、涂布、烘干、UV光照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中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相关限值标准,乙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小型规模相关要求。
3.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设置固废暂存场所,规范设置相关标志、管理台账,落实防渗漏、防扩散等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外售收集后外售,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包装桶、废含油手套及抹布、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中,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标准。
5.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按照《报告表》中关于地下水、土壤分区防渗的设计要求,做好辅料库、涂布区、配置区、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的运行管理工作。
6.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生产过程环保设施与风险防范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提高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7.强化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后,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表》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怀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D96YH611)
2025年4月1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圣泉大道怀远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0552-8919857
邮编:23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