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4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4号
怀远县徐圩乡安康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N2CJB7W,负责人秦建伟,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徐圩乡徐圩村后秦组5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冲洗猪舍产生的粪污进入沉淀池后,通过抽水泵和软管直接将未经处理的粪污排入养殖场东南侧外水塘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徐圩乡安康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秦建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
2. 2024年11月1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11月2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怀远县徐圩乡安康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环评手续;
4.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情况;
5.怀远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怀远县徐圩乡安康养殖场为规模养殖场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规模化养殖场;
6.2024年12月1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