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5-20 17:40 来源: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7

 

怀远县保雪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997553831,法定代表人潘运哲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河溜镇毛园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313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石子加工扩建项目车间厂房破损,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对生产原料和建筑石子采取覆盖、清扫等措施,导致物料堆存环节产生粉尘排放,厂房周边地面区域存在积尘现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保雪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潘运哲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孙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531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31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怀远县保雪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石子加工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怀远县保雪建材有限公司石子加工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怀环许〔202222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厂房应当全密闭;

4.怀远县保雪建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403213997553831001W)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情况;

5.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复印件1份,证明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的影响;

6.202547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411《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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