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8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8号
蚌埠亨力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T0DTW9L,法定代表人卢明好,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禹都大道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2024014轮次大气远程监督帮扶检查时,浸胶手套生产线南线正在生产,配套布袋除尘器引风机未开启,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明显;车间东侧一台1蒸吨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配套水喷淋设施已废弃,废气通过简易水膜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未有效收集锅炉烟气,大量烟气无组织外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蚌埠亨力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卢明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5年1月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2月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非有毒有害污染物;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