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9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9号
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48705650E,法定代表人童艳,地址安徽省怀远县古城镇杨刘村16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的标态烟尘在线监测数据在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9月13日期间数值异常偏低,接近0值,你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更换备用粉尘仪设备后,标态烟尘数值与异常期间有明显变化,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9月13日更换备用粉尘仪设备前该公司未及时更换备用粉尘仪设备,也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童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笃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5月1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1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4.《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19亿折标多孔砖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要)复印件1份;原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19亿折标多孔砖生产线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19亿折标多孔砖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5.废气DA002排放口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保验收资料1份,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3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保验收情况和比对检测情况;
6.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服务合同3份,证明你公司委托合肥硕科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设备;
7.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5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情况;
8.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3日颗粒物小时数据、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7日颗粒物小时数据、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10月30日颗粒物日均值数据截图,证明颗粒物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和不正常情况下的数值;
9.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生产台账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
10.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号)复印件1份,证明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提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