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10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10号
怀远县亚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60811091H,法定代表人孙世连,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配天大道2-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7月19日生态环境部2024年监督帮扶(第八轮次)检查组通过调阅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2号检测线在2024年7月15日8时57分单排气管苏U70J97小型车上线开始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管为Y型管与烟气分析仪连接,9时01分检测完成并驶离。9时10分双排气管苏E256BQ小型车上线进行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将两根采样管插入排气管进行检测,9时13分检测完成并驶离。8时57分至9时13分期间,经调阅监控录像未发现检测人员对连接采样管的Y型管进行操作。你公司已于2024年7月15日出具苏U70J97和苏E256BQ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经分析认定,苏E256BQ小型车检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器技术条件的规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亚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孙世连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周玉、马洪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7月1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7月19日、7月2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提取的2024年7月15日苏U70J97和苏E256BQ检测时的监控录像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怀远县亚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复印件及微信转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及苏E256BQ检测费用360元;
4.怀远县亚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马洪飞安徽省机动车检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及检验人员检验资质;
5.2024年7月15日苏U70J97和苏E256BQ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苏U70J97和苏E256BQ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6.《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复印件1份,证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国家规范标准;
7.2024年8月2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23日苏E256BQ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提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13-1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