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怀远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发〔2020〕6号)、《中共怀远县委、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怀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怀远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远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怀远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发〔2020〕6号)、《中共怀远县委、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怀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是指县级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在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中县级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县财政局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县级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以及向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报送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和结果应用情况等。
第四条 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目的是推动县级预算部门落实“谁花钱、谁负责”和“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主体责任,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制定和调整完善政策、优化资源和资金配置等管理工作,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五条 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权责统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
第七条 县财政局将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反馈县级预算部门。县级预算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经费测算和绩效目标等,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和要求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设立挂钩。县级预算部门应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县财政局将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或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超出财力可能的,原则上不予审核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通过且确有必要的政策和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三章 绩效目标结果应用
第九条 县财政局将绩效目标“一上”审核结果与部门预算“一下”同步反馈县级预算部门。县级预算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结合“一下”控制数,调整完善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二上”同步报送县财政局。
县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和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按照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县级预算部门,参照上述程序调整完善绩效目标。
第十条 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县级预算部门设立的绩效目标应与申请的预算资金相匹配。县财政局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县级预算部门在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存在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项目实施等影响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给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将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与财政资金执行挂钩。县级预算部门应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低的具体原因,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按程序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资金,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县财政局应将绩效评价反映的相关政策调整建议,应用于项目整合、调整资金使用方向、调整资金分配依据等。县级预算部门应以财政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和单位绩效自评结果等为依据,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优化预算支出结构。
对政策到期、预定绩效目标已实现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政策目标相似、资金投入方向相同的政策和项目予以整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调整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十四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根据政策、项目及部门整体财政绩效评价等级,县财政局对其下一年度预算原则上作以下安排:等级为优(评分90 -100分)的,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保障;等级为差(评分60分以下)的,视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核减经费或取消、暂停下一年度该项目的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将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转移支付纠偏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转移支付,安排资金时可予以倾斜或优先保障;对偏离绩效目标、执行率偏低,滚存结余规模大、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或核减以后年度预算;对财政资金闲置浪费的,一律收回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十六条 将绩效管理结果与县级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挂钩。县财政局建立县级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结果和结果应用情况,作为县级预算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激励与问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县级预算部门,应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对重大问题提请县政府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予以提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酌情暂停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考核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及其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对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预算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