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05 10:07 来源: 怀远县财政局 浏览量:262 【字号:   打印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目标

  切实增强建设法治财政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把依法行政与财政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为财政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到财政工作公平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主动公开信息

  (一)本制度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创建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对本部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整理和初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前,主办部门应当在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审核,之后方可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各分管领导要做好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重大事项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对外发布信息需开展保密审查并填写对外发布信息审批单。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进行审查,并在拟稿纸或对外发布信息审批单上签字;

  3,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4.重大事项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5.涉法涉诉等内容需经法规监督科审查并签字。

  (七)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八)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各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三、依申请公开事项

  (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职责划分

  法规监督股牵头组织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流程,严格办理时限,统一文书格式。指导相关科室准确界定政府信息,对答复意见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审核。

  相关科室参照财政部《财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要文书示范文本》格式,对申请公开事项拟定答复意见。

  法规监督科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办理流程

  1.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分办;

  2.相关科室拟定答复意见,到法规监督科领取答复文号并经合法性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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