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五举措加强县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监督工作
一是完善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资委、县审计局等部门分别根据职责对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组织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二是健全县属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将县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福利性待遇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三是加强薪酬管理。县属企业领导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标准领取薪酬、超范围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县属企业领导人员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县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安排发生岗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原县属企业,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县属企业领导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外,不得继续在原县属企业领取薪酬。
四是加强履职管理。县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县属企业内部管控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并根据所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五是加强绩效年薪管理。县属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党纪、政务、组织处理等处分的,按比例扣减其当年应计发绩效年薪。具体扣减数额按《怀远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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