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应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涉及应税的往来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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