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财政局行政许可分表(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4-01 16:50 来源: 怀远县财政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廉政风险点 监督方式
1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附件2第3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市县财政部门。
监督评价室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技术要求而予以核准的;
4、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事项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3,中/中/中 0552-821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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