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怀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我局草拟了《怀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8日下班前将反馈意见反馈至财政局邮箱hyxjrj@163.com。
联系人:汤春婷 联系电话:8216922
附件:1、《怀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怀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怀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降低举报门槛,加大举报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举报在怀远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县公安部门应按职责协助县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举报情况说明(如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
(五)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三)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六)省处非办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受理及流程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受理、属地查证的方式进行,由县处非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跨区域的非法集资行为,由县处非办报省、市处非办受理或查证,查证属实的由县级落实奖励。
县处非办接到举报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转至县处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查证,县处非办对查证结果审核并作出奖励决定。因案情复杂并需延长查证时间的,需向举报人进行说明。
各处非办实施举报奖励应收集以下案件资料: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名称、案件性质、认定结果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案件基本线索和证据等基本情况,应由举报人和相关单位提供的需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 县处非办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认真受理电话、书信、来访、网络举报,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一)电话举报:县处非办,举报电话8216900;县公安局,举报电话2226016;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8855910;
(二)邮箱举报:县处非办邮箱hyxjrj@163.com;
(三)来访举报:就近到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处非办举报。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积极在本行业领域公开举报电话。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奖金领取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分四个档次:
(一)被举报的行为经有关部门初步调查确实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即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超过1亿元或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案件,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认定或实施被举报线索的奖励标准后,随着调查逐渐深入,发现举报线索满足更高一档奖励标准时,奖励资金的实施兑付需核减前一档认定或实施的奖励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怀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查处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怀远县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局草拟了《怀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点》。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点》等规定,我局草拟了《怀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后,多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讨论修改,并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按照程序向怀远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怀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计六章18条,分别对举报方式、奖励条件、奖励程序、奖励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5条。制定的依据与目的、适用范围和各部门职责。
第二章奖励条件,共3条。明确了奖励条件、范围、实施原则。
第三章举报受理及流程,共3条。明确了举报人举报方式、应提供的举报材料。线索核查、资格审查评定、奖金领取程序。
第四章奖励标准及奖金领取,共2条。明确了奖励金额、奖励资金来源。根据公安部门查证的反馈意见,结合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范围及性质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评定,线索举报奖励共分为4个奖励等级,最高奖励5000元,最低奖励500元。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共3条。明确了举报奖励档案建立、线索查处情况备案、保密工作和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奖励资金来源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