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机构改革中财政预算和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2024年5月15日印发的《关于怀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办发〔2024〕4号)精神,确保本次机构改革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现行财政预算、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此次机构改革中财政预算、资产、财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预算、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加强机构改革财政预算、资产、财务管理,依法依规做好财政经费预算及资金拨付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等工作,是本次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
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好“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预算、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做好机构改革中的相关财政预算、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二、切实规范机构改革部门经费预算及资金拨付
(一)稳妥处理机构改革前后部门预算经费的衔接问题
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的预算调整和经费划转,要坚持强化统筹和节约的总体要求,结合2024年部门预算安排,按照基本支出“费随人走”、项目支出“费随事走”的原则,分类核定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办理。
目前,县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正在执行中,待机构改革完成、人员完全到位后,县财政局再按规定调整部门预算指标。
(二)机构改革后部门预算经费的核定、划转、拨付管理问题
1.财政经费预算核定和划转。
(1)基本支出经费核定划转。人员随职能划转的,对应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安排标准核定并相应划入接收方主管部门。
(2)项目支出经费核定划转。对于整合不同部门部分职能组建新部门或部分职能在部门间调整的,由新组建部门或职能接收方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职能划出方主管部门核定涉及的相关项目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对于多个部门整体合并组建新部门的,由新组建部门牵头对部门预算各项支出进行清理、核实并整体接收,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对划转的项目支出经费中包含“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应支出额度随预算指标一并核定划转。
2.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1)及时报送工资统发数据。根据我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的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工资统发数据,确保机构改革中不影响正常的工资发放。
(2)及时变更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3)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进行资金拨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拨付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1)严格控制预算追加。此次机构改革中,各相关部门划转职能涉及的项目支出,除上级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增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办理预算追加,所需经费纳入今后年度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2)坚持节俭开办。对于整合现有不同部门部分职能组建的新部门,如确需安排部分开办经费的,应坚持厉行节约原则,由新组建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局结合工作需求和财力以及预计全年支出情况研究适当安排。
(3)做好新旧预算单位衔接。根据县机构改革情况需要重新明确县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及其下属预算单位的,由相关县直部门在机构改革和人员到位后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在机构改革和人员到位前,预算编制和执行暂按目前预算单位进行管理。
三、切实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此次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怀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2020〕2号)等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账务处理等方面的工作,确保资产随着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要规范资产移交手续,移交方和接收方在办理资产移交时必须填写《怀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表》,以资产移交表作为单位资产减少或增加的原始会计凭证。对办公设备、软件等可方便移动的资产,按照“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的原则确定划转范围,不得违规更换办公设备。接收方接收资产,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在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限定范围内接收资产、确保不超编、不超标。
(一)明确资产划转要求
1.全面清理。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从2024年5月15日起冻结资产处置,要对职能调整涉及到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文物陈列品等进行清查、登记,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简化程序,对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部门和单位,以2024年5月15日为基准日开展清查工作。
2.规范管理。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清查盘点基础上,编制划转资产清单,拟划转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涉及纠纷等历史问题的,要由划出方和接收方妥善研究处理方案。在资产划转过程中,程序要规范、手续要齐备。资产移交手续完成后,划出方、接收方要在20天内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数据。
(二)规范资产划转程序
1.部分资产划转。主管部门部分所属单位资产或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按在资产划出当月完成划转资产清理工作。
2.整体资产划转。主管部门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部门或多个主管部门、资产整体合并到新组建部门的,划出方要先冻结资产,做好资产盘点、清查、核对资产账簿、编制账册目录和资产划转准备工作。接收方主管部门或新组建部门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
(三)加强重点资产管理
1.办公用房调整。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拟定本次机构改革涉及部门的办公用房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做好机构调整、撤销合并后办公用房的整合调配工作。在调配使用过程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通过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进行调剂解决,由移交方填写《怀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表》。
2.土地资产调配和划转。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涉及土地资产调整划转事项的,由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并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填写《怀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表》。
3.公务用车划转。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公务用车无偿划转的,原则上“车辆随职能走”,由划出方和接收方根据职能、机构人员划转情况和车辆编制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划转数量,报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新组建部门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后,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公务用车资源进行调剂解决,由移交方填写《怀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表》。
四、切实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工作
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现行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会计档案资料管理、会计工作交接等各项工作。
(一)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1.及时办理结账。所有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做好相关签章手续。
2.认真编制会计报表。包括编制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等,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及时整理各种会计资料。涉及应当移交会计资料的单位,应当编制移交清册,列明有关资料、物品等内容。
(二)会计档案资料管理
1.及时归档会计资料。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单位所有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分门别类,分别装订归档。
2.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单位因撤销而终止的,在终止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3.规范会计档案移交。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三)会计工作交接要求
1.强化会计交接领导责任。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相互办理交接手续,应由双方单位领导共同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2.规范会计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过程中,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接收部门会计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3.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除完全新设立单位外,承续(承接)单位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五、严格落实机构改革有关工作要求
做好机构改革有关财政预算、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重大,务必高度重视,整体谋划,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经费、资产及会计资料交接等工作,确保机构改革涉及的经费、资产、会计管理等工作随县机构改革及时有效落实到位。
(一)严格部门预算管理
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和集约节约原则,认真做好财政经费预算核定、划转及资金拨付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划转职能的正常履行。要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挤占需要划转的相关项目支出预算。
(二)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在资产划转过程中,要注意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一方面,要充分保障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未达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处置更新要求的,不得处置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继续使用。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资产处置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
(三)严格会计监督责任
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加强会计监督。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合法、准确、真实、完整。机构改革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做假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严肃财经纪律执行
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工作过程中,要按照财政预算、资产、财务管理有关要求,做好机构改革有关财政预算、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怀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表
2、经济事项移交表
3、会计档案移交表
怀远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1:怀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表.xls
附件2:经济事项移交表;附件3:会计档案移交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