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规范怀远县小额贷款公司的函
县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怀远县大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注册,烦请贵局督促上述公司通过注销、变更名称或经营范围等方式退出市场,或列入市场监管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怀远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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