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怀政办〔2016〕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怀远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1月23日印发的《怀远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怀政办〔2006〕94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26日
怀远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2 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3 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4 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工作任务
6.1 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 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蚌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蚌埠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2.1.1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成立
出现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中,需要由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县人民政府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县应急防治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成 员: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委、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新局、县卫计委、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及地质灾害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2.1.3 县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工作,其中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工作,在国务院和省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工作,在省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工作,在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
(2)分析、研判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县人武部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6)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县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2.2.1 县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成立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抽调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为工作人员。
2.2.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防治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应急防治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并督促、落实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统一向县政府办提供险情或灾情及应急工作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6)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做好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中期趋势预测结果和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短期趋势预测结果和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将发现的险情或灾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机构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程序与时限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
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速报县人民政府,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
3.3.2 速报的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1 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地质灾害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撤离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和省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请求支援。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撤离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并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及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地质灾害发生现场,支持当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撤离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支持当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防治工作任务
6.1 紧急抢险救灾
(1)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2)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3)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4)县文广旅新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5)县教体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1)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和应急治理方案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或灾情进一步发展。
(2)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3)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
(4)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1)县卫计委: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支持。
(2)县农委: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3)县发改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1)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维护工作,打击蓄意夸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县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3)县信息、通信管理相关部门、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信和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1)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发动、接受社会各界募捐,按规定发放捐赠物款。协助有关部门,督促社会保险机构做好理赔工作。
(2)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3)县红十字会:协助组织、接收社会各界募捐,发放救灾捐赠款物。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引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信息。
6.7 应急资金保障
(1)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2)县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3)县监察局:负责应急防治救灾工作的督促和查办、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等。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和应急救援志愿者的组织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援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各级政府应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财政部门根据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要储备安置、医疗卫生、基本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网,同时保证与上级部门的联系畅通,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及损失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援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县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等。
7.6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县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发生地质灾害时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五年。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本预案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10.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