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怀政办〔2018〕49号

发布时间:2019-11-21 17:20 来源: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4日        



怀远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Ⅱ、Ⅲ级响应


4.1.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 现场抢救


4.2.2 转送伤员


4.2.3 伤员收治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 物资储备


5.6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它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方式


7.6 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7.7 预案解释部门


7.8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怀远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暴力或恐怖事件;


(3)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矿山、压力容器等)事件;


(4)各种建筑物倒塌事件;


(5)核泄漏和核污染事件;


(6)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7)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8)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或职业性中毒事件;


(9)生物制品、化学物品、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环境污染事件;


(10)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11)突发和严重的医院内感染;


(12)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的相关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怀远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人数在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伤亡的突发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人数在50—99人,且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人数在30—49人,且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受伤10—29人,且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


(2)县(区)政府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救援工作的突发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县卫生计生委要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县卫生计生委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计生委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紧急救援中心主任、卫生计生委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及县直相关医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县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计生委组建县级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县急救中心及各医疗机构急救部门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如果救援能力不足时,请求救援领导小组调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增援。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计生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县卫生计生委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Ⅱ、Ⅲ级响应


(1)Ⅰ、Ⅱ、Ⅲ级响应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怀远县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县政府有关部门启动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Ⅰ、Ⅱ、Ⅲ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计生委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请求市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城市通报情况。


县卫生计生委在市卫生计生委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4.1.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卫生计生部门或医疗救援部门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Ⅳ级响应行动


医疗救援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生计生委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帮助。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面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的进行,县卫生计生委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救援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红、黄、绿、黑四种颜色对危重、重伤、轻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记,标记卡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胸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按照“就近、救急、就医院能力、专科优势”的原则,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2.3 伤员收治


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如伤病人员的数量超过本地医疗机构负荷,可根据情况将伤病员集中转送至交通条件允许、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进行救治。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挥部的收治指令后立即启动院内应急预案,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立即成立救治专家组、简化入院手续、开放手术室、快速检查、安排病房等。做到快速、高效、科学、有序地抢救伤员,同时做好伤员登记、信息上报工作。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紧急救援中心和各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县卫生计生委。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计生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卫生计生委要及时向县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政府或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或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县卫生计生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计生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县紧急救援中心及各综合医院的应急救治专业队担负医疗急救任务。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依托怀远县人民医院建立县级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队。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等)。队员数量不少于30人。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县卫生计生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县发改委(县物价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会同县卫生计生委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救护车辆、急救设备、交通工具。车辆不足时由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调度,交通部门协调配合。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科技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负责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事部门负责解决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县市场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紧急救援中心、红十字会、各医疗机构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工作;新闻机构和宣传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要扩大对社会公众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宣传;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红十字会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卫生计生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市及县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县卫生计生委联系电话:0552—8011421或2215805(日常工作时间及值班时间),传真:0552—8011421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7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7.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伤情识别标准


     2.烧伤患者伤情检查分类标准


     3.伤情识别处置原则


     4.创伤伤员院前急救技术指南



附件1




伤情识别标准




(1)危重症患者:有危及生命体征即危及呼吸、循环、意识者,如窒息、严重中毒、严重挤压伤、活动性大出血及休克、开放性气胸、内脏溢出、大于体表面积30%—50%的Ⅲ度和Ⅱ度烧、烫伤、意识障碍、严重呼吸功能衰竭、心室颤动等,经适当的紧急医疗处置能够获救。标红色识别卡。


(2)重症患者:有严重损伤,如不伴有呼吸衰竭的胸部外伤、不伴大出血休克的腹部外伤、不伴意识障碍的头部外伤、伴或不伴脊髓损伤的脊柱骨折、单纯性骨折等,经紧急救治后生命体征或伤情可暂时稳定。标黄色识别卡。


(3)轻症患者:无严重损伤、不能对生命造成威胁,如软组织挫伤、轻度烧烫、伤、无移位的小腿或前臂骨折等,现场无需特殊治疗。标绿色识别卡。


(4)濒死或死亡患者:遭受致命性损失,如严重毁损性颅脑外伤伴脑组织大部外露、大面积重度烧伤合并头、脑、胸、腹严重损伤等,呼吸、心跳已停止,且超过12分钟未给予心肺复苏救治,即使再进行急救也必然死亡,或因头、胸、腹严重外伤而无法实施心肺复苏救治。标黑色识别卡。


对于中毒患者,如毒物性质不明,应保持患者呼吸通畅,并有效供氧、维持循环稳定,按红色识别卡迅速转运。



附件2




烧伤患者伤情检查分类标准




体表烧、烫伤严重程度可按损伤深度及面积大小作为分类依据:


(1)通常烧、烫伤面积小于体表面积的10%,且无Ⅲ度烧伤者,为轻伤绿色标识卡。


(2)烧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50%,Ⅲ度烧伤面积小于体表面积的30%者,为重伤黄色标识卡。


(3)烧烫伤面积大于体表面积的50%,且Ⅲ度烧伤面积大于30%者,为危重伤红色标识卡。


(4)对于伤病员的呼吸道烧伤,目前尚无简单、快捷、准确的判定方法,但必须加强复检,随时注意密切观察。复检时即使伤病员的烧伤面积未达危重伤的标准,但只要其伴有声嘶或发绀缺氧症状,都应按危重伤员红色标识卡优先处理。



附件3




伤情识别处置原则




(1)红色标识卡:现场先简单处理致命伤,控制大出血,支持呼吸,优先转运,尽快手术。


(2)黄色识别卡:次优先处置、转运,经紧急救之后生命体征或伤情可暂时稳定。次优先转运及急诊手术治疗。


(3)绿色识别卡:可延迟处置、转运,无需特殊治疗,根据现场条件可稍延迟转运。


(4)黑色识别卡:可暂时不做处置,停放在特定区域,并妥善保存其所有物品,以备后期查验。



附件4




创伤伤员院前急救技术指南




(1)迅速解脱伤员:通过寻找、挖掘、搬运伤员,使其脱离险境,对由于地震、交通事故、工伤等肢体挤压过久的伤员,当迅速解脱后应做到“六不”:不随便走动或移动受压肢体;不按摩肢体;不抬高肢体;不加压包扎;不上止血带;不热敷。以免大量肌红蛋白和毒素迅速吸收导致挤压综合征。


(2)通畅呼吸道:对呼吸困难者应迅速通畅其呼吸道。可用仰头举颏法使坠落的舌根上举或用舌钳将舌头牵出;清除伤病员口、鼻、咽喉部的血块、粘液、呕吐物或其他异物;解开伤病员的领带、衣领、裤带等;必要时做环甲膜穿刺或环甲膜切开;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做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


(3)及时止血:创伤出血是伤员早期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出血。常用的现场止血方法有加压包扎止血、指压法止血、填塞止血和止血带止血。用止血带止血时,应注明时间,并加以标记。


(4)包扎伤口:目的是保护伤口,避免污染、止血和止痛。注意伤口一般不敷任何药物;包扎材料常用灭菌纱布或绷带、毛巾、布类等;外露的骨折端包扎时不回纳或复位;颅脑伤有骨折或脑膨出者,可用一只消毒的碗扣在其上再包扎;开放性气胸可用厚敷料盖在其上再严密包扎;腹部受伤而脏器脱出者,不应回纳,应用纱布复盖再用碗等扣上,然后再包扎;对大面积烧伤,应用三角巾或清洁大单保护伤面。粘附在创面的衣服不必去除。对磷烧伤的创面,应用清水冲洗和湿敷。


(5)应对张力性气胸:在锁骨中线第二、三肋间用带有单向引流管的粗针头,临时穿刺排气。


(6)骨折固定:以减轻痛苦,防止休克和继发感染,减少并发症和后遗症。上肢骨折可将伤肢悬吊于胸前,并固定于胸侧,也可用木制夹板、铁丝夹板、充气夹板或就地取材固定;下肢骨折可用夹板或固定于健侧肢体;头颈受伤或怀疑颈椎损伤者,应用颈托或铁丝夹板固定,一时无夹板时,可用二只沙袋或坚实的枕头置于伤员颈二侧用绷带固定。


(7)保存断离组织器官:对离断的肢体、手指、足趾、鼻、耳,以及大面积的皮肤等,应用敷料包好,适当冷藏后,和伤员一起送往医院。


(8)防治休克和感染:疼痛、出血常引起伤员休克。现场应及时给于止痛、静脉输血补液,必要时可临时使用抗休克裤以保持脑组织血流量;遇有完全性饥饿的伤员要注意及时纠正低血容量,治疗脱水、维持电解质和酸碱平衡。


(9)正确搬运伤员:对颈椎骨折者,先用颈托固定颈部,由4人同时搬运,其中1人托住伤员头部,保住头部与躯干成直线,1人抱住其肩背部,l人抱住臀腰部,1人抱住下肢,在统一口令下协同动作;胸腰椎骨折者,搬运时由3人完成;昏迷或有窒息的伤员,应采取侧卧位,以免呕吐物吸入呼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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