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怀远县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管理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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