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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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634356/202201-00026 |
信息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11:31 |
文 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1-29 |
名 称: |
【以案解读】在临街建筑物的外廊堆放物品案 |
关键词:
|
以案释法 |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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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634356/202201-00026 |
信息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11:31 |
名 称: |
【以案解读】在临街建筑物的外廊堆放物品案 |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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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1-29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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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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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以案解读】在临街建筑物的外廊堆放物品案
发布时间:2022-01-29 11:31
来源: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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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1年11月16日,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一中队顺河片区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怀远县荆山镇江山御景小区一商户外廊长期堆放杂物。同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到我第一中队处理。经查明,该处堆放的物品为商户祁某所有,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清理商铺外廊堆放的物品并处罚款。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违反了《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放置物品的,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超出护栏、护墙的。根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处理结果:根据《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市容环境类66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裁量档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现当事人已对门前堆放的杂物进行清理,并已自行缴纳罚款50元人民币,案件已终结。城管提醒:个别市民为了自己的方便,随意把杂物堆放在门前,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也占用了公共资源,影响过往行人的出行。请广大市民合理放置自己的物品,提升市容市貌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