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管理处副主任李为亮进一步解读:《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5 14:30 来源: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发展怀远县城市绿化事业,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怀远县实际,制定《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管理处主任李为亮就《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问:单位和个人能够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吗?

李为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在城市绿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损坏相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道路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应当经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问:在公园、广场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审批吗?

李为亮: 在公园、广场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经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且不得损坏公园、广场绿化和绿化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由公园、广场管理单位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问:哪些行为是禁止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

李为亮:(一)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攀折花木、剥取树皮、掘取树根;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就树建房或者在树木上悬挂物品,钉栓刻划树木;

(三)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化学物品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四)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宠物;

(五)在绿地内非法设置广告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取土、填埋或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垃圾;

(七)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露天烧烤、在指定的地点以外摆摊设点;

(八)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问:城市规划区内砍伐、迁移树木应当如何向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李为亮: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砍伐、迁移树木应当向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处理的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况;

(三)征求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

(四)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迁移树木的,应当提交工程建设许可文件;

(五)当地居民的意见;

(六)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补植不低于砍伐树木规格、数量或者价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树木砍伐后相应措施按照批准意见进行跟踪监管。

问:怀远县对古树名木是怎样进行保护的?

李为亮: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按株建档,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采用有效管护措施,避免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问:怎样对怀远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李为亮: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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