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促进我县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实施城区绿地系统规划,怀远县城管局组织起草的《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4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颁布实施,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办法》内容,积极参与、配合、支持工作,现做如下解读:
一、基本情况
(一)前期准备。为发展怀远县城市绿化事业,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怀远县实际,制定《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该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
(二)文稿起草。根据工作安排,按照县政府王冲县长要求,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于2023年11月初,安排人员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并于12中旬形成初稿,初稿形成后,城市管理局党组先后召开2次会议进行研究,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2024年1月2日,县城市管理局向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重点工程中心等14家单位征求了对《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意见4条。
(四)专家座谈会。2024年1月19日,县政府副县长王冲同志,召集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重点工程中心等14家单位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终采纳意见3条,形成《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送审稿)》。
(五)合法性审查。2024年1月,怀远县司法局对怀远县城市管理局送审的《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
(六)会议审核。2024年3月4日,《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怀远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4年3月4日起正式实施。2024年3月13日,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送通知遵照执行。
二、实施效果
《办法》自2024年3月4日实施以来,我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日益加强,生态、社会和文化效应明显。
(一)我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效显著
《办法》一系列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符合我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的现实需求,为我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城市生态环境、园林绿化景观日益改善和提升。《办法》实施以来,我县城市园林绿化从局部建绿到规划布绿、从部门独建到社会共建、从一般绿化到特色绿化,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基本实现了三百米见绿、 五百米入园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目标,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对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办法》对园林绿化事业的正面效应日益显现
《办法》颁布前,我县园林绿化事业虽然取得长足进展,但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绿化规划实施不到位、绿化施工缺乏有效监管、绿地失管、毁损占用绿地等突出问题。《办法》立足于我县园林绿化事业的现实需求,为解决我县园林绿化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制度支撑法治保障。
(三)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爱绿护绿意识逐渐形成共识
《办法》实施以来,我县通过园林绿化提升专项行动,让广大市民出门见绿、伸手触绿, 以绿色为基底的园林美景遍布整个城市,深受群众好评。《办法》实施以来,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治理创新,树立了《办法》的权威和刚性,爱绿护绿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形成共识。爱绿护
绿更融入了全县干部群众的心里,成为一种自觉的生活方式。
三、评估建议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办法》实施成果的重视,在遵守好、运用好的同时要作出明确规定:一要对《办法》规定的职能分工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县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和养护权限;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林业部门等部门建立公务协同执法机制;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小区绿化和背街小巷绿化工作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二是要强调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社会公众认为杨树、柳树等植物的飘絮对自己的生活产生了困扰,应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和污染的植物,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 杜绝城市道路绿化带的安全隐患,对城市街道两侧及隔离带上的植物品种作出要求。三是要对《办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明确将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和古树名木作为违法行为;社会公众不知道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标准,需将该标准具体化、量化作为建设、管理和管养的树木标准。四是要对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绿化实现给予保障。明确规定老旧小区绿化率最低标准;明确要求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应该事先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能出台。
五是要细化海绵型、节约型城市绿地建设标准。规定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气、透水、环保型材料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加强城市公园游园建设,大力建设城市口袋公园。
(二)着力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加强跟踪指导、过程管理,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一是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督促建设主体高标准严要求完成各项绿化工程建设任务。二是加强园林绿化管养力量,强化对园林绿化机构的技术指导,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养水平。三是加大《办法》的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各类侵绿毁绿违法行为,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严格执法责任,依法处罚。四是条件成熟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沉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发挥其在居民小区绿化和背街小巷绿化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五是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执法信息联动机制,加大城市绿化执法机构的联合执法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办法》学习宣传长效机制。要提高对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视,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办法》的学习,通过学法、知法,促进用法;要创新普法方式,通过典型案例曝光以及普法动画、普法游戏、普法知识竞赛等形式,借助新媒体平台,传播法治理念;要落实表彰、奖励等措施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营造《办法》 贯彻实施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