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粮食能源安全】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全县粮食行业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按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2019〕19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规范监管。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两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四)协同推进。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二、抽查对象范围和比例
从怀远县国有粮食企业8家中,按比例10%抽取。
三、抽查事项
(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抽查事项
粮食库存检查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事项
1.公示信息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2.登记事项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四、组织实施
抽查工作至2020年11月10日前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随机摇号阶段(11月3日前)。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市场局提供需抽查的共同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抽查计划确定的检查事项和比例,通过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各单位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形成联合检查“一企一表”(每个检查对象对应一张表格,内容包括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单位和人员)。
(二)检查实施阶段(11月6日前)。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一企一表”,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组织实施联合抽查工作。联合检查组应当提前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待查材料。对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每个单位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执法检查要求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相关表格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对于抽查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办案部门。联合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结果公开阶段(11月8日前)。联合检查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登录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将“一企一表”中抽查结果内容录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确保检查结果公示率达到100%。
后续对检查对象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等查处结果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公示。
参加联合检查的执法检查机关对本单位作出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总结完善阶段(11月10日)。联合检查单位要认真回顾开展联合抽查工作情况,进一步总结提炼,建立健全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制度、机制和模式,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建立一企一档检查卷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实地核查记录表、实地核查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联合检查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将其作为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探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筹划,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二)强化信息报送。参与联合检查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解决在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附件:
1. 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市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 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市场局联合抽查计划
3. 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市场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汇总表
附件1
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市场局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粮食库存检查 |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省级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
国有粮食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根据国家部署普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根据粮食流通工作形势,对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 |
登记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 |
国有粮食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3 |
登记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国有粮食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4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国有粮食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5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国有粮食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6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国有粮食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7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有粮食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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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国有粮食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9 |
公示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国有粮食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10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国有粮食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附件2:
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市场局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牵头指导单位) |
抽查主体(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户) |
抽查的比例 |
实施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怀远县国有粮食企业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粮食库存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
县级 |
县内国有粮库 |
8 |
10% |
2020年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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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市场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抽 查 工 作 汇 总 表
检查企业数量(户) |
出动执法检查人员(人次) |
抽查结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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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问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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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该统计表由联合检查组统一填写,并逐级汇总上报;2.检查企业数量应当等于或者小于后面九种抽查结果数量之和(可能存在一户企业同时有多种抽查结果); |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