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怀远县发改委服务指南
1、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咨询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受理部
三、服务对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形式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接受现场咨询;咨询服务电话接受电话咨询;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首页设立“咨询互动”栏目,安排专人解答。
七、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即时办理;网上咨询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受理部
电话:0552-8858096
十、监督电话
怀远县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
电话:0552-8058029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227号,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
2、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登记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
(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受理部
三、服务对象
项目单位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形式
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
五、申报材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人法人资格证明、立项批复文件、资金落实证明、工程量清单、招标预算价、消防审查意见(装饰装修类项目适用)、安全性评估材料(建筑智能化项目适用)、招标人承诺函。
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供:
1、《房地产开发合同》;
2、《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审查意见书》。
(二)政府采购:资金落实证明、采购需求报告、采购需求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采购人承诺函。
(三)国有资产(实物)转让项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核准或备案文件、标的物的权属证明、转让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转让方或标的物的特性对受让条件的要求、转让方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登录蚌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报系统自行申报(点击网站右侧“电子服务系统”入口选择招标人登录),受理部工作人员按规定受理。
七、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受理部
电话:0552-8858096
十、监督电话
怀远县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
电话:0552-8058029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227号,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
3、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安排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七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5.3.1规定:6.3.1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业务部
三、服务对象
项目单位及代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形式
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项目。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招标人(采购 人、转让方)登录蚌埠公共资源交易场地预约系统,填写相关项目信息、场地预约信息后,由业务部工作人员按规定安排交易场地。
七、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业务部
电话:0552-8058105(工程)8058106(采购)
十、监督电话
怀远县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
电话:0552-8058029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227号,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
4、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配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配置专家库抽取终端。
(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5.5.1规定:如有需要,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综合部
三、服务对象
项目单位及代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形式
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项目。
五、申报材料
(一)如果需要委派业主代表作为评委参与项目的评标,需提供委派业主代表的申请材料(关于招标人或采购人委派代表申请说明函),材料原件须招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二)委派业主代表申请材料由代理机构项目责任人在评标专家抽取开始前一天,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为专家抽取电子申请的组成部分,将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关于招标人或采购人委派代表申请说明函)电子件上传至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一网运行系统。
六、服务流程
(一)由代理机构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开标前,提前一个工作日登录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一网运行系统,提交专家抽取电子申请。
(二)由招标人在项目开标前,提前一个工作日登录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一网运行系统,查看确认代理机构项目责任人提交的专家抽取电子申请内容,并将确认好后的专家抽取电子申请通过系统推送至专家抽取室。
(三)专家抽取室将招标人确认通过后的专家抽取电子申请项目信息,通过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一网运行系统推送至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四)专家抽取室操作人员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项目的专家抽取信息,进行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
七、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代理机构项目责任人提交抽取申请→招标人确认(1个工作日)→专家抽取室抽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综合部
电话:0552-8058109
十、监督电话
怀远县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
电话:0552-8058029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227号,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
5、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托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7〕10号)5.5.2保证金托管:如招标人自愿将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托管,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托管服务。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财务室
三、服务对象
项目单位及竞争主体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形式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保证金交纳
1.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采用转账方式转出。
2.项目开标后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一网运行系统(以下简称“一网运行系统”)自动统计显示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
(二)保证金退还
1.未中标(成交)单位投标(成交)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网运行系统自动提交退还申请,财务审核后退还。
2.中标(成交)单位投标(成交)保证金,合同公开后,一网运行系统自动提交退还申请,财务审核后退还。
3.公示期结束后,有质疑(异议)、投诉(举报)未办结的项目,暂不退还相关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办结后按规定退还。
七、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保证金交纳:即时办理(工作日)。
保证金退还: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财务室
电话:0552-8058108
十、监督电话
怀远县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
电话:0552-8058029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227号,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
6、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第六条第十一款: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
(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4部委第39号令)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信息部
三、服务对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形式
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的各类交易信息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业务审批流程通过后,一网运行系统自动推送至安徽蚌埠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向社会公开。
七.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理(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信息部
电话:0552-8058107
十、监督电话
怀远县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
电话:0552-8058029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227号,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
7、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存档及利用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 席令第21号)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
三、服务对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形式
已完成交易的项目、需调阅(包括借阅、查阅)档案者。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资料存档:中标通知书发出40日内,项目负责人按照《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顺序及内容整理项目档案,填写《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与项目档案一同移交档案室。
(二)档案调阅:1、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人大、政协)调阅档案,需填写档案调阅单,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及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阅。2、招标人调阅档案,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档案调阅单,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及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阅。3、纪检、监察及公检法等机关调阅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调查令)、工作证(检察官证,法官证、警官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填写档案调阅单,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及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阅,由中心综合部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七、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综合部
电话:0552-8058109
十、监督电话
怀远县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
电话:0552-8058029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227号,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
8、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改委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直接通过网络打开“信用蚌埠”进行查询。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咨询方式
电话、现场
十、怀远县发改委法规科
0552-8011583
9、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及目录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二、承办机构
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政府网站动态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股
电话: 0552-8212663
10、涉企收费清单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省政府《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二、承办机构
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政府网站动态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股
电话: 0552-8212663
11、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皖政〔2003〕84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资料,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
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二、承办机构
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政府网站动态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股
电话: 0552-8212663
12、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一项普惠制度。
2.《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37号):平价商店在自主经营的同时,按照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承担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或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平稳合理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不高于同类市场均价销售农副产品,引导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二、承办机构
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政府网站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股
电话: 0552-8212663
13、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皖价证〔2014〕162号)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十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对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皖高法〔2014〕27号)。
二、承办机构
县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五)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五、申报材料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办理流程:
1、发改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打印带二维码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省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承办。价格争议调解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指定两名以上调解员进行调解。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调解价格争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价格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过程中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盖章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价格争议的途径。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签发调解结论。
4、调解结论通过快递送达。.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电话:0552-8212663
14、当年民生工程实施项目目录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民生工程信息全程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6号),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民生政务公开,改革创新民生工程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打造公开公正、群众认可、社会赞同的民生工程信息公示制度平台,增强民生工程公信力,增加民生政策透明度,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基本原则:(一)依法公开。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公示内容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和漏报。(二)规范统一。除部分涉密信息外,当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信息都要公示。(三)责任明晰。县民生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四)积极稳妥。要在现有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基础上,不断拓展信息公示的层次和范围,符合条件的先行先试,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思路推进网上公示工作。公示内容:(一)民生工程政策。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二)工程项目信息。工程类项目公示项目建设点、开工及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资规模、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三)受益对象信息。补助类项目公示补助申请流程、审批程序及最终确定的受益对象基本信息、审核单位、补助标准、发放金额和监督方式等。培训类项目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受训人员、联系电话和监督方式等。参保类项目公示参保对象基本信息、缴费金额、补偿金额和监督方式等。公示主体:(一)牵头部门。县民生办负责协调、统筹、指导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负责本辖区民生工程项目信息网上全程公示牵头工作。公示时间:全县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从2015年起全面推行。
2、蚌埠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民生工程工程类项目信息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28号)。
3、蚌埠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民生工程受益对象信息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7号)。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改委民生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依法公开。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公示内容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和漏报;
2. 规范统一。除部分涉密信息外,当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信息都要公示;
3. 责任明晰。县民生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
五、服务流程
1.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民生工程实施项目目录;
2.上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3.下发文件并在各级网站上公布。
六、服务时限
1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怀远县发改委民生办
电话:0552-8212658
15、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二、承办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更新情况报告
五、办理程序
由乡负责摸底、调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52-8212658
16、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粮食局 农业部 科技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2015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粮政〔2015〕168号):(四)进度安排1.准备阶段。各省级粮食部门会同省级农业、科技、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世界粮食日和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并于9月28日前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2.《安徽省2015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方案》:四、活动安排(一)启动仪式。省粮食局会同省农委、省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成立活动领导小组。10月16日在合肥举行全省启动仪式,各市要同步举行,形成宣传声势,并开展为期一周的“兴粮惠农进万家”活动(10月16日-22日)。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目的
呼吁全社会高度关注全球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宣传国家粮食流通法规、政策,宣讲节粮爱粮常识,推广爱粮节粮技术,提倡全社会养成居安思危、处丰思歉、惜粮如金、节粮成习的良好风尚。
五、服务内容
1.开展启动仪式。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农委、县科技局、县妇联等部门在10月16日开展启动仪式。
2.开展世界粮食日宣传。围绕世界粮食日活动主题,开展宣传和纪念活动。
3. 宣传粮食流通政策。主要采取专家宣讲、座谈交流、入户走访、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宣传粮食流通法规政策。
4. 普及爱粮节粮知识。采取专题讲座、互动解答、现场指导等形式宣传普及爱粮节粮知识和窍门,发放节粮小器具。
5. 开展“光盘行动”。深入学校、食堂、宾馆等餐饮企业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全社会爱粮节粮意识。
6. 推广爱粮节粮技术。深入粮食生产、储存、加工企业推广运用新技术、新装备,减少各环节浪费。
7. 倾听农民心声。深入乡村农户、田间地头向农民讲解粮食生产、收获、运输、保管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技术知识,倾听农民对粮食政策的意见建议。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怀远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电话:0552—8052103
17、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年度)(国粮调〔2014〕252号):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改委粮食物资储备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和涉粮企业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通过怀远县粮食局政务网站平台,按上级政府或部门要求向社会公布粮油价格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怀远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电话:0552—8052103
18、指导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办公怀远县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怀政办〔2010〕129号):三、(五)行业指导科:指导推动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改委粮食物资储备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目的
指导推动粮食行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带动大面积的粮食新产品生产技术升级,进一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显著提高粮食产品竞争力和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主要粮食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
五、服务内容
全面整合粮食行政、科研、教学和推广机构以及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量参与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怀远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电话:0552—8052103
19、“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申报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三(三)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改委粮食物资储备科
三、受理条件
符合《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规定的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
四、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拥有或租赁粮油品种储存仓房设施证明材料
5.卫生、消防安全设施证明材料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7.质检、保管专业人员经过岗前培训材料
五、服务流程
企业申报,县发改委转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怀远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电话:0552—8052103
20、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工高股)
一、办理依据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
第二条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改委工高股
三、服务对象
县内企业
四、申请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五、申报材料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资料:
1、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提供原件;
2、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协议,一式两价,提供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
4、投资者名单,一式两份,提供原件;
5、承诺出资协议、已繳出资情况(证明)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
6、企业经营概况,一式两份,提供原件;
7、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提供原件;
8、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提供原
件;
9、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一式两份,提供原件;
10、创业投资企业资产情况表,一式两份,提供原件;
1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一式两份提供原件;
12、创投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一式两份,提供原件;
13、备案前最近一季度资产负債表,一式两份,提供原件;
14、创业投资有关证明文件等,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
由管理顾问机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受托管理机构公司章程、受托管理机构合伙协议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
2、委托管理协议,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
3、受托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文件,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
4、受托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提供原件;
5、受托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提供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报送至市发改委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转报省发改委窗口。对不予转报的应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发改委工高股
电话:0552-8212658
2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转报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军融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发改委当年印发的《××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规定申领条件的农产品进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主办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转报市发展改革委。七、办理时限
按照上级申报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8212660
22、节能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军融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发布节能宣传教育资料
七、办理时限
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8212660
23、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军融办
三、服务对象
重点用能企业
四、申请条件
属于重点用能企业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下发培训通知--按照规定时间报名--在培训时间参加培训—发证书。
七、办理时限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8212660
24、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军融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特殊条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下发培训通知--按照规定时间报名--在培训时间参加培训—发证书。
七、办理时限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8212660
25、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军融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信息采集:采集并审核能源信息。
2.信息发布渠道:利用当地主流媒体如:报刊、集贸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场合的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
七、办理时限
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8212660
26、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军融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按照程序通过相关渠道举报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2.办理举报、投诉,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2-8212660
27、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价综〔2012〕90号)第二十一条:“加快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建设,2012年建成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强化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建立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制度”。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皖价本〔2012〕176号)第三条:省物价局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由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县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需要知晓我市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数据审定。县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配合市成本局通过全市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定点调查,汇总审核得出成本收益数据,经成本局负责人签字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最终审定。
2.信息报送。数据审定后,向上级报送政务信息。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数据和敏感信息,报市发改委分管领导审定,并提交保密审查后通过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时限
定稿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相关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电话:0552-8212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