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安徽省粮食应急预案》和《蚌埠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国家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安全领域的风险防范,强化监测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四)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怀远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怀远调查队、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根据应急需求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相关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县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县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予以协调和支持。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第六条 怀远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由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局长)兼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怀远调查队、县农发行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监测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怀远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负责组织跨地区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网络舆情应对。
(2)县委宣传部:会同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的管理,并参加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等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面积和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县商务局:负责协调各大超市、便民连锁店积极做好粮油商品销售和供应。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怀远调查队: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11)县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县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第三章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区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国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第八条 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事态发展程度和影响范围,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县内市场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县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县内2个及以上乡镇或城关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县内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乡镇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县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城关或县内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第四章 监测预警
第九条 市场监测与报告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县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尤其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小时之内向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
当有迹象表明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综合研判情况及相关规定决定发布警报,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同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并逐级上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响应程序
本县区域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准确分析研判本县粮食应急状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粮食应急响应建议。在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要按照程序立即成立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逐级报告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响应措施
(1)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县粮食应急预案,并立即逐级向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及时抛售储备粮,缓和粮食市场供求。首先动用县、乡各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不足时,按管理权限,申请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足时,报请县人民政府紧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动用市级和省级储备粮。
第十三条 发布信息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县级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信息发布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
第十四条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对调查与评估中发现存在漏洞、缺陷的政策及标准制度应及时开展和启动修订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终止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判,如认定粮食应急状态可以解除,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怀远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粮食储备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安徽省粮食应急预案》《安徽省政府储备粮轮换办法》等规章,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应急准备和应对能力。
(1)根据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县级粮食储备体系。
(2)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1)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
(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油”示范店、平价粮油店为重点,兼顾社区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实现全县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3)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连锁超市、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力争建设集加工、配送、储运一体化的企业。
(4)落实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确定一批粮食应急运输企业,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并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在公路收费站增设粮食运输应急专用通道,保障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
(5)建立粮食应急调控平台。建立县级应急响应指挥信息系统,分别联网储备企业、配送中心、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确保应急调控及时畅通、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6)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8)县委宣传部要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9)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①县财政局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②县农发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③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县政府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第十八条 应急设施建设
县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并将粮食应急建设、维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解决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相关企业每年用于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各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第二十条 培训演练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立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七章 后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按照管理事权,由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商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原则上在1年内完成等量补库,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费用清算
对实施本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县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在3个月内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总结评估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奖励和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②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③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④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①违反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②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③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④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⑤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限
本预案由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怀政办〔2014〕36号)同时废止。
怀远县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粮食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选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是指经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选定,在怀远县境内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供应、配送任务的企业及非独立核算的销售网点。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粮食应急保障实际需要,建立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立县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选定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辖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选定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指导服务、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经营和管理实行平急结合原则。正常情况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状态下,必须服从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承担委托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配送任务。
第二章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选定及条件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选定实行自愿原则。凡在怀远县境内依法已经工商登记的粮食加工、供应、配送企业(网点),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实地考察、核实,根据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设置条件和实际需要择优选定。
第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选定应当与粮油储备、粮油加工、放心粮油工程和市场体系建设相衔接,合理布局。
第八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定的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经营管理规范。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保证经营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三)已纳入粮食流通和工业统计范围,按期编制真实、完整的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至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
(四)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卫生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没有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含任何违禁物质,产品质量稳定。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所生产的各种粮食产品在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粮食质量检测中均未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
(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印或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及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在产品标签中标识。
(六)企业正式投产1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已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
(七)日设计生产能力:大米达到150吨以上、面粉达到300吨以上、油脂达到100吨以上。具有小包装能力,拥有储存、运输、检化验等能力。
(八)已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要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九)企业生产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排污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十)企业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十一)从业人员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十二)企业必须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承诺在应急情况下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第九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粮食产品批发零售为主,日常运转正常、发展良好的放心粮油店、大型超市或大型粮食加工、配送企业的连锁经营网点。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营业场所交通便利,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有一定的仓储能力,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建筑结构牢固,方便和满足应急状态下群众购粮。
(四)有避免粮食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五)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
(六)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备和设施,消防设施和设施齐备、完好、有效。有充分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七)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商品明码标价。
(八)购进粮食商品时有正规销售发票,有粮食购销台账。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编制报送真实的统计、会计等报表。建立并实行粮食商品购销可追溯制度。
(九)经营者必须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承诺在应急情况下配合完成应急粮食销售任务。
第十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送、储存能力强,固定销售网点多。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信誉良好。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经营管理规范。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保证经营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三)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仓库使用面积、营业用房面积和办公面积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建筑结构稳固。
(四)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具备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
(五)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齐备、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密闭运输车辆,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六)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商品明码标价。
(七)有商品索证索票制度。保留粮食供货者及粮食质量认可的有效证件。
(八)有粮食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供货商、供货时间、规格、质量、数量和销售对象、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按期编制真实、完整的会计、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九)建立不合格粮食产品退市制度和可追溯制度。经营的粮食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粮食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召回、追溯措施,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有避免粮食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十一)企业必须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式样附后), 承诺在应急情况下承担应急粮食配送任务。
第三章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其选定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式样附后)。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辖区应急供应网点档案,将网点名称、承担应急任务类型、企业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保障能力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式样附后),并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如有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增加、减少或其他变动情况,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定期、不定期对辖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积极争取县财政给予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和扶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发展,增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应当保持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不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注销、吊销、迁出或清算的企业,不得定为应急保障网点。
第十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在应急状态下,应当积极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供应、配送任务。除不可抗力外,拒不承担应急供应任务或故意不完成应急供应任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在非应急状态下,应当服从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管理,配合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的督促检查,参加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县粮食应急保障网点通常每3-5年选定一次,特殊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实行退出机制。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现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确认不能继续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应及时退出,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另行选择相应供应网点补充,并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一)经核查,不再符合选定条件的。
(二)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保障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
(三)不接受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的。不及时报送真实、完整的会计、统计报表的。
(四)对粮食应急供应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五)经有关部门查实,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2-1.怀远县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登记表(范本)
2-2.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牌匾规格(式样)
2-3.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范本)
.
附件2-1: |
|||||
怀远县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登记表(范本) |
|||||
核准认定单位: |
|||||
网点名称 |
|
||||
承担应急任务 |
应急加工□ 应急配送□ 应急供应□ |
||||
企业性质 |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 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其( ) |
||||
所在地 |
市 县 乡镇 街道 号 |
||||
成立时间 |
年 |
营业执照号码 |
|
年末从业 人员 |
人 |
单位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应急工作联系人 |
|
移动电话 |
|
||
年利润总额 |
万元 |
资信等级 |
|
||
日加工能力 |
稻谷 吨(16小时计),小麦 吨(24小时计), 毛油(调和) 吨(24小时计)。 |
||||
年销售量 |
大米 吨,小麦粉 吨,食用植物油 吨。 |
||||
日均商品库存 |
大米 吨,小麦粉 吨,食用植物油 吨。 |
||||
粮油检化验条件 |
有专用检化验室□ 能够检测粮食质量等级□ 能够检测粮食储存品质□ 有专职检化验人员□ |
||||
卖场营业面积 |
m2 |
卖货库房面积 |
m2 |
||
销售经营模式 |
超市□ 百货商场□ 门市部或专卖店□ 杂货店□ 便利店□ |
||||
自有货车 |
辆 |
核定总吨数 |
吨 |
||
获得奖项 |
|
||||
企业承诺 本企业确认本表登记资料情况属实,自愿申请成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履行社会责任,信守协议,承担政府部门下达的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注:本表填写最近一年数据 |
附件2-2: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牌匾规格(式样)
******(行政区域)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 ******(授予单位) |
说明:1.牌匾材质为黄铜,红色字体,字体如上。
2.规格:横宽60CM,竖高50CM。
3.此牌由辖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制作。
附件2-3:
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范本)
甲方: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乙方: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
为确保市场粮食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甲方指定乙方为粮食应急(加工或者供应或者配送)保障企业,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政策指导,配合甲方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和核查,重大经营情况变动及时通报甲方。
二、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发展,不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活动。每个年度末,甲方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予以核实、清算,并给于一定的补助。
三、县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乙方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优先接受甲方征用相关商品和设施,启动最大保障能力,全力以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下达的应急保障任务。
四、甲方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乙方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费用开支,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核实、清算和拨付。
五、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取消乙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资格,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一)经核查,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保障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
(三)不接受甲方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的。
(四)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五)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条款和协议,所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