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和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按《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 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政府投入为主的工程,实行保本或微利水价,其中,省内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的工程,实行合理收益水价。
三、准许收入的确定。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其中,按满足运行还贷需要制定水价的工程,准许收入原则上按照补偿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和贷款本息确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等,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准许收益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工程运行状况、供水结构、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按供水业务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供水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其中供农业用水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低一些。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
五、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 调整。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 制定供水价格。
六、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后,应开展成本监审,依规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
七、经营性成本分摊。根据水库工程、机电排灌站、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类型,按照库容量比例法、工作量比例法、过水量比例法等分摊公益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
八、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项目法人、供水经营者或其出资人代表与用户代表或用户所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代表签订框架协议,就水价测算边界条件进行约 定,包括准许收益率等关键参数取值、两部制水价设置等,并抄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九、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第55号令的规定,开展成本监审,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更好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之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