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
现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要做好减免政策公示工作,并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pdf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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