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4-26 08:45 来源: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用粮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95号)第二条第三款: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指导具体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有关规定,确保销售粮食顺利出库,坚决打击“出库难”、“转圈粮”和恶意违约等行为。

2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全县县级政策性粮食粮食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蚌埠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级储备粮油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蚌埠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处理;隶属于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约定解除储备粮油承储合同。

3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

全县政策性粮食粮食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购销、加工、储存、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粮食购销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 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 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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