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发布时间:2024-04-24 09:45 来源: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执法职责

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粮食库存、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管全县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粮食经营行为。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涉粮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执法权限

1.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2.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3.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4.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5.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6.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7.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8.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9.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0.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11.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12.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13.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14.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15.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三、执法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

四、执法程序

1.立案环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或者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552-8212652

投诉方式: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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