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2号建议的答复
陶延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小微工程招投标办法”的建议收悉。委党委高度重视,召集会议,安排抽调专人办理此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400万元以下的施工标、200万元以上的采购标可选择邀请招标方式,在本地施工企业中产生中标单位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法律没有规定400万元以下的施工标、200万元以上的采购标可选择邀请招标方式。如果在本地施工企业中产生中标单位,违反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重影响我县营商环境。
二、6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施工标、30万元以下服务项目标,建议由建设单位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相关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3〕1127号规定: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目前我县已执行。
联系人:黄涛
联系电话:8058029
2024年9月9日
抄送:县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