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解读】怀远县公安局局长解读《怀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今年,我县研究制定了《怀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县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红兵就此项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怀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由县公安局牵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怀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对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进行明确规定。
二、制定《怀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令第455号);
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0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2018年1月19日通过OA系统征求了县安监、行政执法、住建、环保、气象、民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教体、供销社和18个乡镇等单位的意见。截止1月25日,县环保局、供销社、行政执法局、荆山镇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他单位和乡镇无意见。
环保局提出:文中第三条“县城区环城路以内、乳泉大道以南、迎宾路以西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因我县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设在榴城路188号县环保局楼顶,紧邻乳泉大道,两条路相距太近。建议在此基础上,适当向北拓展500-1000米的范围,划为禁燃区域。
供销社提出:为了方便居民需求,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新老城区规范设置少量销售点,方便禁燃区内居民外出办事需要。
根据《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县供销社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怀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怀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共21条,主要内容为:
(一)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县城城区南至环城路、北至乳泉大道、东至迎宾路、西至环城路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城区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和办理婚、丧事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相关部门职责。公安部门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流动销售或者占道经营烟花爆竹,以及未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对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通报给公安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大气污染情况监测,及时发布空气重度污染预警信息。
当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住建、民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教体、荆山镇、榴城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对燃放后的烟花爆竹垃圾未及时清扫,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投诉举报机制。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安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为行政案件300元;刑事案件1000元。
(四)法律责任。规定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