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08 18:03 来源:怀远县公安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保障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透明、公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纯属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或获取信息的单位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本局成立由县局党委书记、局长高剑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政委王世刚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的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挂靠在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网络发布工作。

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二)对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受理、组织办理和答复;

(三)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局属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议;

(五)指导全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局属各业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具体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局属各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及更新维护;

(二)在县局保密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处理向县局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

(五)县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本局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局应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六)一个时期内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带来影响的警示性、提示性信息;

(七)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

(八)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本局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公安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可以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虽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内容;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特性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布:

(一)蚌埠市信息公开网(http://zwgk.bengbu.gov.cn);

(二)怀远县政府网站(http://www.ahhy.gov.cn/);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信息制作或者保存部门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局公开办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局公开办汇总形成本局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局公开办负责对局属业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局办公室会同政工监督室、监察室、督察大队等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应每年进行,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各单位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局公开办应会同监察、督察部门,组织对各业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局公开办和县局监察室、督察大队负责对各业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局属各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公开办、监察室、督察大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局公开办、监察室、督察大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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