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转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怀政〔2017〕42号

发布时间:2017-12-15 16:25 来源:怀远县公安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蚌政〔2017〕7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各项要求。《办法》对规范政府系统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单位要迅速传达学习,认真遵照执行。 
二、认真抓好落实,防控风险发生。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要针对重大事项决策风险存在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评估方式、评估程序、评估内容等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决策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三、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由提请县政府决策的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对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或者没有及时提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或者违反《办法》组织评估,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7年12月22日        





















蚌政〔2017〕77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皖政〔2017〕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作出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国家、省批准的重要规划,拟定县(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三)制定出台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等; 
(四)制定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 
(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市区域内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七)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八)实施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项目; 
(九)实施涉及引用水源、生态红线类等环境风险项目; 
(十)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由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其他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七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自行实施风险评估的,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提供相应的评估工作保障。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对风险评估的结果负责。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交承办单位的风险评估意见负责。 
第八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阶段实施。 
第十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走访、会商分析、舆情跟踪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排查重大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决策风险等级; 
(五)研究重大决策风险防控措施; 
(六)形成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的风险评估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形成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审定,审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的,为高风险; 
(二)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引导教育予以化解的,为中风险; 
(三)存在较小的风险隐患,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仅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决策风险等级; 
(六)重大决策风险对决策作出和实施的影响; 
(七)重大决策风险防控建议。 
第十五条  根据风险评估报告,重大决策风险可以防控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重大决策风险难以防控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决策方案,经评估确定风险可以防控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决策方案时,应当一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控预案。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列入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汇报重大决策方案时,应当就风险评估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防控措施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决策事项及其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进行综合研判后,可以作出同意决策方案、调整决策方案或者不同意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背事实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提出风险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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