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号议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2-12-09 11:56 来源: 怀远县公安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尊敬的王军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禹王路、苏果超市十字路口、老幼儿园十字路口,增设红绿灯、实行交通管制的议案”收悉,经我局交管大队认真调查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配套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我局交管大队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符合设置灯控的道路、路口未进行改造和增设灯控实施前,加强执勤民警现场指挥疏导,增加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力度,严格查处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行、让行违法行为,保障道路畅通和群众安全出行。

目前,怀远县所有新、改建、扩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均按照道路交通设施“三同时”的要求,按照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确保交通安全设施齐全有效、道路畅通安全有序。

感谢你对我们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对公安交通管理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联系人: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贾柱安

联系电话:2222606

                                                    怀远县公安局

                                    202261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