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强制分表(2023本)
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强制分表 | |||||||
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1 | 行政强制 | 继续盘问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1、决定阶段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9条规定的情形;2、执行阶段责任:2名公安民警依法出示警察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3、事后监管:公安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权力行驶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2-8027117 |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继续盘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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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0552-8027117 |
对醉酒的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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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强制传唤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 1、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传唤、强制传唤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阶段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传唤、强制传唤的人员实施该强制措施; 2、对应当传唤、强制传唤而未实施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传唤、强制传唤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传唤、强制传唤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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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4 | 行政强制 | 盘查、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嫌疑人进行盘查、检查、传唤。 |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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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立即拘留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项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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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0552-8027117 |
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 |||||||
6 | 行政强制 | 强行遣回原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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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0552-8027117 | |
7 | 行政强制 | 扣留枪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扣留枪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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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
8 | 行政强制 | 扣押 | 扣押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0552-8027117 |
扣押与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 ||||||
扣押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 ||||||
扣押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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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行政强制 |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0552-8027117 | |
10 | 行政强制 | 约束恐怖活动嫌疑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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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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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强制 | 强制隔离戒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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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强制 | 拘留审查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1、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询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拘留审查,依法需要给予拘留审查的,应制作拘留审查决定书,载明案由、拘留审查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当场告知或在实施居留审查后立即通知当事人亲属或监护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地点和期限。 2、执行阶段责任:实施拘留审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3、事后监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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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强制 | 限制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活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1、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询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拘留审查,依法需要给予拘留审查的,应制作拘留审查决定书,载明案由、拘留审查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当场告知或在实施居留审查后立即通知当事人亲属或监护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地点和期限。 2、执行阶段责任:实施拘留审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3、事后监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0552-8027117 | |
15 | 行政强制 | 遣送外国人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1、决定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执行阶段责任:实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 3、事后监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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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强制 |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决定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执行阶段责任:
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3、事后监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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