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B020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07-29 15:30 来源: 怀远县公安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尊敬的赵文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县城各十字路口红绿灯设置的提案”收悉,经我局交管大队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怀远县城老城区道路交口大部分为平行交叉混合交通路口,交口车辆、行人通行量大,确实存在一定交通安全隐患。特别是禹王路与新民路、东大街、玖街、淮海路交口高峰时段通行压力大、机非混行交通秩序较乱。我局交管大队在每年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也一直关注以上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也多次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配套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我局交管大队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上述路口未进行改造和增设信号灯实施前,高峰时段安排民警现场指挥疏导,增加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力度,严格查处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行违法行为,保障道路畅通和群众安全出行。

目前,新老城区所有新、改建道路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步”的要求,按照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确保交通安全设施齐全有效、道路畅通有序。

感谢你对我们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对公安交通管理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怀远县公安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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