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5号建议的复函
尊敬的李玉琳、刘汉英、王军代表:
您们在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见证司法活动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接受人大代表监督,规范司法活动。
公安机关司法活动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其司法活动是人民赋予的职权和职责。大代见证司法活动是保障司法制度落实,规范司法权力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必由之路,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在司法活动时,应积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二、人大代表见证公安机关司法活动现状。
2024年初,县人大代表李玉琳、刘汉英、王军议案提出参与见证公安机关的各类案件远程视频提讯和侦查实验;辨认犯罪嫌疑人和物品;评估鉴定和勘验检查;执行拘传;交警部门执法活动。县局因缺乏人大代表见证公安机关司法活动相关制度,也未与人大代表建立有效渠道,积极主动性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司法活动,至年末也未能有效开展人大代表见证司法活动。
三、建章立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推动司法公开、公正。
为了保障人大代表见证公安机关司法活动,我局应积极主动以座谈会、调研、观摩会、个案请求等形式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我局各类司法活动,推动司法活动公开、公正,更好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收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见证司法活动,持续优化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持续拓宽人大代表见证公安司法活动的渠道和深度,确保公安司法工作迈向更高水平。一是建立人大代表工作联络机制,实现联络全覆盖,提高联络工作的精准度和时效。二是完善联络平台和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见证活动,采取视察、座谈会、类案调研、观摩会、个案请求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到公安司法工作中来,深入监督公安工作。三是增强公安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新时代公安司法活动公开工作,坚持能公开尽公开,让人大代表走进公安机关,了解和监督公安工作,提升公安工作质效。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持续监督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怀远县公安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