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5-08-29 16:46 来源: 怀远县公安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尊敬的李娟代表:

您在怀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在三桥南与禹王路交叉口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建议”收悉,经我局交管大队认真调查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该处交口车辆、行人通行量大,没有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确实存在一定交通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据此,该处道路交口的升级改造,我局交管大队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推进。

目前,新老城区所有新、改建道路均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步”的要求,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确保交通安全设施齐全有效、道路畅通有序。

感谢您对我们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对公安交通管理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怀远县公安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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