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本)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所处 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监督方式 | 是否涉密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
| 资质 条件 |
资质 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 名称 |
机构 性质 |
机构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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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受理前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0552-8027117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申请,中介服务对接,出具验资结果 | 双方协商约定 |
|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残疾人申请换证) | ||||||||||||||||
| 2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编制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35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受理前 | 二级以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5.1条:资质等级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二级以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开展爆破作业安全评估)。 | 治安大队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爆破设计评价机构 | 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0552-8027117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申请,中介服务对接,出具验资结果 | 双方协商约定 |
| 3 |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 公安机关涉及涉案物品处置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受理后 | 具备相应等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单位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证〔2009〕15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工作。 | 治安大队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不掌握 | 政府指导价。依据财政部财综〔2004〕5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328号;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皖纪发〔2011〕12号;《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 | 行政机关 | 0552-8027117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申请,中介服务对接,出具验资结果 | 双方协商约 |
| 4 | 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 公安机关涉及事故车辆处置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受理前 | 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 交管大队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0552-8027117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申请,中介服务对接,出具验资结果 | 双方协商约定 |
| 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出具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受理前 | 取得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资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交管大队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0552-8027117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申请,中介服务对接,出具验资结果 | 双方协商约定 |
| 6 | 驾驶人体内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车辆驾驶人队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队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第三十六条 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抽血,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抽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重新检验,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 | 公安机关涉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受理前 | 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车辆驾驶人队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队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第三十六条 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抽血,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抽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重新检验,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 | 交管大队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0552-8027117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申请,中介服务对接,出具验资结果 | 双方协商约定 |
| 7 |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 |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57号令)第三十五条: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 公安机关涉及车辆驾驶人违法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受理后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 交管大队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0552-8027117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申请,中介服务对接,出具验资结果 | 双方协商约定 |
| 8 | 精神病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 公安机关涉及精神病人鉴定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受理前 | 具备精神疾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 治安大队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0552-8027117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申请,中介服务对接,出具验资结果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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