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蚌怀交罚〔2023〕1000315号

发布时间:2023-09-04 16:04 来源: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2023年8月28日,崔某庭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款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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