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蚌怀交罚〔2024〕1000001号
2024年1月2日,邱*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车船号:蓝皖CFU080),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款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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