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蚌怀交罚〔2024〕1000160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41 来源: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2024年4月26日,安徽榕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 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款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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