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蚌怀交罚〔2024〕1000188号
2024年5月16日,王*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车船号:绿皖CD01170),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款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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