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蚌怀交罚〔2024〕1000216号

发布时间:2024-06-03 09:21 来源: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2024年5月30日,刘*朋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车船号:绿皖CD25119),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款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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