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蚌怀交罚〔2024〕1000216号
2024年5月30日,刘*朋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车船号:绿皖CD25119),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款壹仟元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